raymin官方网站

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新进玩家 >

谈证人的自我保护

谈证人的自我保护
时间:2011-11-06 16:22 作者:原创 人气: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证人作证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了粗暴侵害,而且事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了解讼诉权利和义务;提出保密请求;掌握作证技巧;申请司法保护,新游戏;不畏强暴、不图名利、如实作证;遭受侵害寻求救济,是证人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
  中图分类号:71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8?5378(2003)01?00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任何公民,只要他了解案件情况并且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传奇力。
  不论他与该案或该案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也不论性别、民族、身份、职业等,都必须履行国家法定的作证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建全、社会公众对证人地位和作用的不理解、司法机关对证人诉讼权利的漠视及对其保护不力,许多证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了粗暴侵害,而且事后还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使证人流血又流泪。证人在作证时,如何既能为捍卫正义、揭示真象而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又能毫发无损地“全身而退”,确保权益免受侵害,是值得每位证人三思的难题,也是一个非常沉重的社会话题。一、证人遭受非法侵害的主要表现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时常慨叹“办案难,取证难,找证人更难。”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证人作证的确是危机四伏,险象环生,许多证人在迈向证人席时,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更有一些证人是冒着生命危险,以“我以我血荐轩辕”的气魄和勇气走上法庭的,其精神可歌可泣,令人肃然起敬。到底是哪些非法侵害给证人造成如此强烈的畏惧和如此巨大的危险呢。概而言之,有以下几种:(一)"-3事人及其家属、亲友惨无人道不择手段地野蛮报复。
  他们对证人及其家属和亲友进行侵害时,手段无所不用。或长期谩骂恐吓侮辱、诽谤仇视、责难,使证人精神上不堪重负,心灵受到极大创伤;或强行绑架、非法拘禁,限制证人的人身自由;或残忍殴打致证人伤残甚至死亡;或挟持报复,“巧立名目”,将证人降薪、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甚至证人的妻子被株连下岗,子女被赶出校门,使得证人无处容身,含泪远走他乡,这种种侵害,都是证人“生命中不可承受之轻”。(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暴力侵害。对于司法工作人收稿日期;2002?09?01作者简介:史社军(197争一),男,湖北襄樊人,讲师,学士。?26?员暴力侵害的行为,1979年刑法“网开一面”,没有规定为犯罪,致使这种古已有之的犯罪行为于今为烈。如1999年1月2日文摘周报刊载的“中国市长第一冤案”中,证人刘兴岩拒绝作伪证,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竟然拔出手枪,指着他的脑袋逼他作伪证。这种暴力侵害较之当事人的报复行为危害尤巨,它不仅伤害了证人的身体健康,更严重的是它挫伤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对司法机关以及整个司法体制和国家的信任感,司法机玩家认为优秀关的声誉由此荡然无存。这种侵害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三)司法机关以伪证罪报复证人。
  目前司法腐败愈演愈烈,匝人极易成为公安检察机关发泄的对象和报复的目标,证人稍有不慎,就会动辄得咎,被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成为司法腐败的牺牲品。如前文所引的“中国市长第一冤案”中,58岁的爱国港商张永杰刚刚在法庭上作宠证,仅仅因其陈述与检察机关的指控完全不同,就立即被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戴上手铐,以伪涯罪关进看守所。伪证罪就如一把达摩克斯利剑高悬于证人头顶,令证人不寒而栗。
  在如此境况下,证人对法庭望而却步亦在情理之中了。
  当然,证人在司法实践中遭受的非法侵害远非上述三种,但其他侵害与之相比“相逊一筹”,故在此不再详细论述。二、证人的自我保护措施面对时刻存在着的巨大风险,证人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防护手段,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证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应了然于胸。证人在诉讼中作证是履行国家的法定义务,他理所当然地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诉讼权利。明了自己的诉讼义务,才能做到“随心所欲不逾矩”;明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才知道如何去运用和维护。证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2、要求侦查机关保守姓名权;3、对询问笔录有阅读、昕读和补充修正权;4、经济补偿权,即对。
  ;『-.史社军:谈证人的自我保护因作证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5、对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6、当自己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寻求和获得司法机关保护的权利,;7、作证时不受非法平扰的权利;8、接受询问时不受非法询问权;9、庭审后对判决结果的知悉权,不受打击报复权利和受偿权。
  另外,笔者认为,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证人已普遍享有而我国证人目前不享有但亟需获得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拒证特权,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证人可以拒绝作证;刑事豁免权,即证人作证后,司法机关应对其罪行予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有:1、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阿;2、如实提供证言;3、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保守秘密;承认笔录后签名盖章4、证人忠实地履行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手段。(二)侦查阶段提出保密请求。
  在侦查阶段接受侦查人员的询问时,证人应明确提出不愿意泄露自己的姓名,对因案情需要吐露的个人隐私,也应明确要求侦查机关保密,以避免隐私权受到侵犯。(三)掌握必要的作证技巧,了解庭审网游时的询问规则,维护自己的不受非法询问权,避开伪证罪这把利剑。很多证人对刑事审判不大了解,对法庭也讳奠如深。当他走上庄严的法庭并被审判长告知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时,常会由于惊慌紧张而手足无措、语元伦次。这时候,证人要设法消解紧张情绪,使自己镇定自若,然后坦然、直率、直接、全面地回答提问,语言要简洁明了。内容要客观真实,态度要从容不追。切忌冗长累赘,也无需谈论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更不能随意发表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或者估计、猜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6条规定了诲闻证人的规则:“1、发问的内痞应当与案牛盼事实相关;2、不得以诱导的方式提问;3坏得威胁证人;氐不得损害证人盼人格尊严。”凡是不符裔上述规则的询问,证人有权商审判长提出,审判长如果认为发问违反了上述规则中的任何一项,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证人可以不回答提问6(四)及时申请司最新传奇法保护,防患于未然。当自己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时,证人应主动及时地向司法机关要求司法保护。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当司法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证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控告。同时,证人也应提高警惕,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携带自卫工具,深夜不单独出门,亲自护送小孩上学,加固门窗,设置报警装置等,最大限度地避免惨遭不测。一(五)忠于事实真相,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名稀所感,不为威胁所惧。有的当事人为阻止证人揭露事实真相,对证人往往软硬兼施,一面出言恐吓或暴力胁迫,一面金钱贿买或允诺其他利益。有的证人出于恐惧或贪图名利而违心作证,终致锒铛人狱。
  因此证人应一身正气,不畏强暴,不图名利。
  如实作证。
  同时,向公安机关控告当事人的非法行为,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惩处。(六)遭受侵害后,寻求多种救济途径来维护权益。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传奇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碍作证罪。”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7条规定了暴力取证罪,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证人遇到上述犯罪行为,一定要坚定不移、勇敢无畏地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切忌胆小怕事、忍气吞声,怯懦只辅助长侵害者的张气焰,使侵害变本加厉。必要耐.,还可以将上述违法犯罪情况向纪检、监察、人大、额闻媒介反映,以获取广泛的支持和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
  证人由于侵害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以被害入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证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入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证人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责任编辑:刘洪秋)(簖,441021,):.,.,..,.11℃.:;??27?谈证人的自我保护作者:史社军,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警察学校,法律教研室,湖北,襄樊,441021刊名:辽宁警专学报英文刊名:年,卷(期):2003(1)。

上一篇:白血病患者血液流变学改变探讨
下一篇:黑白负片增感显影液配方实验分析

最新发布文章

黑白负片增感显影液配方实验分析
古诗鉴赏解题三步行
沟通从心开始
肝移植术中心跳骤停的抢救
公文标题结构范例赏析(下)《公文标题结构规范系列谈》之九
护士与构音障碍患者的沟通技巧
基于VB开发测量应用程序的几点体会
谈证人的自我保护
简单三步,在线制作三维图片
基于数据仓库技术的决策分析系统概念设计